记者26日从建设部获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将于 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办法》规定了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的内容。
《办法》指出,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1997年1月9日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自 2005年 12月 1日起废止。此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自 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6日就大家关心的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不同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估价业务的范围是什么?
答: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问: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是多少?
答: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 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 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 3年。
问:出现什么问题,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会被撤销?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