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小川在签字

张小川在摁手印
10月31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小川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了终审宣判。驳回张小川上诉,维持原判,终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张小川有期徒刑17年,没收财产5万元。同时,陕西高院终审维持了张小川之弟张天生犯受贿罪和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处没收财产3万元和处罚金35万元的判决。
今年59岁的张小川原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正厅级)、重庆市广播电视局(简称重庆广电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重庆广电局下属单位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线网络公司)及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电传输公司)董事长,1997年10月至1999年12月任重庆有线电视台(简称重庆有线台)台长。张小川涉嫌受贿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小川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小川还有60.8万多元人民币、2.7万多美元、1.5万多港币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张小川还在其任职重庆市广电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在有线网络公司(广电传输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不顾广电局内部股东的合法权益,滥用职权,造成广电传输公司49%的国有股权丧失,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构成了滥用职权罪,且滥用职权的情节特别严重。
张天生利用其与张小川的亲属关系,代为转达他人请托事项,经手收受请托人24万元人民币和5万美元的好处费,并告知张小川,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另外,张天生在担任重庆瑞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作为重庆诺德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管理两公司期间,偷税32.49万多元,且其中三个年度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30%以上,其行为又构成偷税罪。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张小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张天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罚金35万元。(张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