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0日讯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天津市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按照通知要求,从明年1月1日起,天津市零售药店将不能再经营麻醉、终止妊娠等药品,注射剂、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必须凭处方销售,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只能销售非处方药。
从2006年1月1日起,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将不能再经营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胰岛素以外的肽类激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8类药品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等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近期,市药品监管部门将布置药品零售企业进行自查,并将品种、规格、数量造表登记以保证药品零售企业按期停止销售其不能再经营的药品。
《天津市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要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管理,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并在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指导下销售和使用。市药品监管部门将做好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将按规定核减经营范围,市药品监管部门将要求其只能销售非处方药。(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