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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要求严格控制入冬前的掘路审批
天津市和平区引进和吸纳优秀人才、智力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本)
塘沽区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
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

超计划生育将面临的经济限制


    1、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

    (1)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2)超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医疗费,不予报销。

    (3)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4)所在单位在住房分配上予以限制。

    (5)行政处分。

    2、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的,超生夫妻本人及超生子女的户口不予安排进京。

    3、收养子女,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不符合规定收养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处理。

    4、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追回双方依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一切优待和奖励。


来源:河西政务网

编辑:展悦
2005-11-11 16: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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