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
(1)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2)超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医疗费,不予报销。
(3)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4)所在单位在住房分配上予以限制。
(5)行政处分。
2、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的,超生夫妻本人及超生子女的户口不予安排进京。
3、收养子女,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不符合规定收养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处理。
4、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追回双方依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一切优待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