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2日讯 11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共同发出《关于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军队驻津各级机关、部队、院校、科研院(所)、仓库、医院等队列单位及其所属各类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在职正式职工和军队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参加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军队驻津单位管理的离休职员,不参加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仍由驻津单位管理。
编制不同参保有别
军队驻津机关和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
军队驻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建立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工作年限为缴费年限
军队驻津单位的性质由军队大军区级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职工身份的确定,由师级以上单位人事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军队驻津单位应当在2005年11月1日之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此前职工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均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此后的缴费年限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适当简化参保手续
军队驻津单位原则上要在2005年11月30日前办理完参保手续。军队驻津单位应当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要考虑军队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下,适当简化手续,凡涉及军队保密情况的,军队单位可免于提供。
参照天津市医保待遇
军队驻津单位要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所需资金按照职工工资来源渠道解决。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军队驻津单位职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等,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
军队驻津单位职工参加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按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侯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