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现和平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引进和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智力来和平区参加经济建设,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政策,结合和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优秀人才、智力,要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主题,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为指导,坚持“海纳百川、唯才是举”和“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用人理念,贯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引进对象
引进优秀人才、智力的重点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我区发展教育、商贸、信息、房地产、文化旅游及体育、中介等现代服务业所需要的优秀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从事资本运作及城市规划、经营、管理的高级人才。
引进和吸纳的优秀人才、智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㈠重点工作和岗位急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学位、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
㈡年龄45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属于我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行业和急需专业的紧缺人员。
㈢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㈣在国外取得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认证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
㈤列入天津市“131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和获天津市科教兴市杰出人才奖人员。
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获得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人员。
㈦经用人单位组织专家评估认定,携带资金、项目、专利及其他智力来我区投资、生产、策划和经营管理,能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人员及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引进方式
引进优秀人才、智力,分为正常流动和柔性流动两种方式。
正常流动的内容是:转入各种关系,正式调入我区工作的。
柔性流动的内容是:
㈠只办理调动手续或不办理调动手续,不迁户籍关系,长期在和平区工作。
㈡不转任何关系,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来和平区短期工作。
㈢不来我和平工作,与用人单位签定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者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
㈣用人单位与个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引进优秀人才、智力,不受其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的限制,其中党政机关引进人才,应有中国国籍。
服务形式
优秀人才、智力,可采取多种形式为我区提供服务,其内容主要有:
㈠到和平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㈡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本区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或在国内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㈢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我区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
㈣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
㈤以自有资金、引进资金在我区投资承包或租赁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
㈥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本区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我区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㈦在和平区注册中介机构,为引进资金、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在国内外从事为我区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㈧联系外国专家来和平区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㈨在和平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假日工程师或其他名誉职务。
㈩知名专家、人士特别是天津籍或在天津及我区有学习工作经历、有合作项目的国内顶尖人才,区政府授予特聘专家或高级顾问称号,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待遇,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指导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建设,带培优秀尖子人才,逐步形成顶尖人才“外脑库”。
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的其他形式。
报酬
对引进优秀人才、智力的报酬,按照贡献与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原则,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其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
㈠以正常流动方式调入我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可按以下要求确定报酬:
1.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原则上按现有工资标准执行,同时每月可增发一定数量的津贴。
2.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则上按现行政策确定工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能力每月给予增发一定数量的津贴;对留学回国人员首次确定工资时,可根据其能力和所任职务,按照现行国家工资标准,比本单位同类人员高定2—3个职务工资档次,以后晋升工资与其他人员一样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到企业工作的,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专业水平,由用人单位自定工资和津贴标准;对来我区服务的留学人员,可参照在津外资企业同类人员的水平确定工资;以技术、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所占份额由双方商定,其中属于专利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专利使用费;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股权、期权的方式支付留学人员报酬;以技术要素参股创办企业的,按照其所占有股份享有收益分配。
4.对在国内外博士后科研机构完成研究课题期满出站到我区从事重点项目工作的博士后,除享受规定的津贴外,给予安家费和租房补贴60000元,其中区和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发展奖励专项经费各支付20000元,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20000元,用人单位可一次性发放,也可按签定的服务年限分年度发放。
㈠以柔性流动的方式来我区工作或为我区服务的优秀人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确定工资报酬:
1.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实行协议工资。
2.以技术和工作项目为核算单位的项目工资。
3.以科技成果(含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奖励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有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以各种形式予以奖励。对优秀人才的奖励,要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㈠优秀人才在国外或在津工作期间取得非专利技术的,用人单位可以在三年内按其年产生经济效益税后利润的30%奖励给本人;对合法提供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者,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或连续三年按其年产生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的5%奖励给本人。
㈡使亏损企业扭亏为盈的,从盈利当年起,单位可连续三年按当年税后利润的5%—10%奖励给本人。
㈢视情况给予期股、期权奖励。
㈣区政府设立“和平区科教兴区杰出人才奖”,区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拟奖励人员,经专家组审核提名,区政府批准,根据其贡献大小,适时给予 1—5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用人单位和区专业技术人才发展奖励专项经费各匹配50%。同时,以区政府名义授予“和平区科教兴区杰出人才”称号,并推荐参加天津市科教兴市杰出人才奖评选。
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区委、区政府给予记二等功奖励或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待遇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要坚持待遇从优的原则,充分体现人才的自身价值。
㈠对引进的优秀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选条件,经过考核、考察等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委任或聘任其担任业务、技术领导职务以及高级行政管理职务,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担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中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在确定职务时可适当高定。
㈡用人单位要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在实验设备、科研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在某些学科和专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合作项目,可按国家和市、区规定的渠道获得经费支持;对争取到国家引智专项经费和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的,区人才发展专项经费将给予适当匹配。
㈢优秀人才享有更新知识和参加国内外进修学习、学术交流的便利,所需经费从用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列支;对参加国内外时间较长、知名度较高、效益较大的进修学习、考察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用人单位可向区人事局提出申请,经考核评估、区主管领导批准,由区专业技术人才发展奖励专项经费给予适当补贴。
㈣为保证优秀人才的身体健康,对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年创税50万元以上人员,由用人单位出资,每年安排10—15天的外地疗养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㈤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作用,对科研和实际工作需要、身体健康的高级专家,经个人自愿和组织批准,可延长至工作年限40年退休。
㈥留学人员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探亲假,往返直达旅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他优惠政策
㈠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优秀人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指标、名额的限制,对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聘任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留学人员来我区工作后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原专业技术职称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其在国外的工作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与我国互认的执业资格原则上予以承认,原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有关部门予以承认。
㈡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来我区工作,可申办一年多次入境签证或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申请在我区定居的,可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短期来我区工作不能按时离境的,凭相关证明可申请签证延期,确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
㈢来和平区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出国前已办理了离职、辞职手续或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到区人事局办理接转手续;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学位的年限及学成后在国外工作的年限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在国外工作的时间与出国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留学人员配偶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因陪读等原因出国而被单位除名的,其国内缴费年限与来我区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仍然有效。
㈣留学人员来我区以外汇投资创办企业的,可凭护照和《留学回国人员证书》注册登记,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天津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㈤以柔性流动形式来我区工作的优秀人才、智力,可办理天津市引进人才暂住证,并免缴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
㈥优秀人才到我区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或兴办、承包各类企业,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为其代管人事关系及档案,在职称评聘、社会保险金交纳、户口办理等方面提供人事代理。
㈦对辞职来我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到区人事局办理接转手续,可承认原身份、级别,工龄连续计算;其配偶系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经区人事局同意后可办理保留干部身份手续,原系工人身份人员,由区劳动局审核办理有关手续,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㈧对引进的外埠优秀人才,其配偶及18岁以下(含18岁)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子女不愿随调、随迁的,也可单独调入;属于我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迁一名成年子女;其子女均已婚的,可随迁一户成年子女,暂时不能迁入的今后可随时迁入;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国内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㈨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其子女进入初中、小学学习和入托问题,由区教育局负责解决,户口在外区的可办理跨区入学、转学手续,免收支教费和择校费;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区,其随归子女在国外学习 5年以上,回国后3年内参加中考或市属大专院校招生考试,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条件给予加分,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子女,可申请在市属高校插班学习。
引进的优秀人才、智力,须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资格认定、区主管领导批准和见习(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兑现有关待遇。
区党政机关引进优秀人才,由区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各用人单位在实施上述政策时,要处理好本单位原有人才与新引进人才的关系,要通过改革奖励、津贴办法,逐步提高原有人才的待遇,对于其中符合本规定条件,又确有突出贡献的,经用人单位申报和组织批准,可以同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和平区引进吸纳高层次人才、智力暂行办法》(津和政<1999>17号)同时废止。
中共天津市和平区委员会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