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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某某得知自己同母异父妹妹的同学等数名未成年人用偷配被害人家中钥匙盗窃现金后,其不但不予以制止,反而威胁几名未成年人继续行窃,自己参与分成。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这名青年男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知道未成年人盗窃后不但不予以制止,反以从中牟利为目的,威胁未成年人继续盗窃,让几名未成年人成为其盗窃的工具,其参与分成,因行为人结伙交叉作案,所窃钱款均交给被告人范某某,数额高达2.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范某某虽不供认其指使、威胁他人盗窃,但证据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宫伟、张振军、王雪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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