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被侵犯,享有“HONDA”商标的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携旗下的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将曹亚文、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冰送上法庭,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260万余元。25日二中院审理了此案。
四原告共同起诉称,商标“HONDA”多次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评为驰名商标,并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被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中国重点保护商标。
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制造了带有“HONGDA”和“LIFANHONGDA”标识的摩托车,曹亚文销售了这些摩托车,其行为侵犯了四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王冰作为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主体,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销售者曹亚文的代理人辩称,自己只卖出了一辆涉案摩托车,只愿在此范围内承担责任;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王冰则认为,注销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且在公告期内四原告并未向其申请债权登记,因此不应再承担清偿责任。
此案将择日宣判。(孙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