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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五大热点问题专家解答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30日讯 连日来,天津市12333劳动保障热线有关工伤保险的咨询电话骤增。30日上午,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专家,就市民和用人单位关心的五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哪些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按照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的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原用人单位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位从事临时劳动,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应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按照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有下列情况可以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职工应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应支付相应待遇。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出现工伤事故的,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丧葬补助、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负责的工伤保险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经社保中心同意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四、非法用工单位有哪些赔偿?

    在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或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此外,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用谁承担?

    2004年1月1日以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费票据,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以及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黄助、冯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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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晚报》
编辑:郭晋
2005-11-30 16: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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