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日起,天津开发区出租房屋的居民在收取租金的时候,不要忘记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或者开发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缴纳税金。如果房屋出租为居住用房,其租金收入需缴纳5%的税金,出租为非居住用房的,其租金收入则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营业税及附加按5.5%缴纳,房产税按12%缴纳,而个人所得税部分则将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办法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以及天津市流动人口办公室、天津公安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从2005年10月起,地税局委托流动人口办公室依法向天津开发区居民个人出租房屋代征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印花税。
据天津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开发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袁建国介绍,开发区的征收工作事实上已经于9月份启动,凡个人出租房屋的居民都应按期到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缴纳税金。该办公室需要纳税人提供并由该办公室存档备查的资料包括房产证(无房产证需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出租房屋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据了解,开发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组织了一批协税人员,他们将深入各小区住户进行情况调查,协助该办公室开展征税工作。在配备统一标识前,协税人员将由民警带领深入居民家中进行调查。(陈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