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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规范家电卖场 同类专业卖场须相隔千米

    今后消费者可能不会在1000米之内找到两家同类专业的家电卖场。近日从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获悉,《专业家电卖场经营规范(草案)》起草完成并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规范》草案规定,家电类专业卖场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总体商业规划,新开卖场与同类专业卖场之间的距离应控制在1000米以外。

    草案中规定,所谓家电类专业卖场,是指专业销售传统家用电器,消费类电子产品、信息技术产品、通信产品和融合三者技术的新兴产品,并提供产品解决方案的营业场所。卖场也可适当经营其他商品,但电器类商品数量和营业面积须占全部商品数量和营业面积的85%以上。

    同时,家电企业以后将不得随意使用“旗舰店”这一名字。《规范》草案规定只有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在10000种以上的专业卖场才可以成为旗舰店。而营业面积在2000~6000平方米之间,经营品种在10000种以下的专业卖场只能称为“标准店”。并且卖场应合理划分营业区域、办公区域及收发与存放商品的专用区域。其中,营业区域不小于2000平方米;办公区域不小于100平方米;商品存放区域不小于200平方米。

    报道称,凡是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的连锁或非连锁类家电类专业卖场的设置和经营管理都适用此《规范》。据悉,此《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是上海交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上海永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苏宁电器有限公司。


来源:中新网
编辑:海天
2005-12-13 13: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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