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2日讯 为了进一步保护天津市地热资源,按照鼓励集约型,限制粗放型的原则,积极创建天津市地热资源的循环利用模式,加快天津市节约型城市建设,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市政府批准,天津市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将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采40℃(含40℃)以上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这次制定的价格标准有两个特点:一是减少了收费级差,由原来的五级减少到三级,即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按月收取。
二是针对不同用途明确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对回灌开采方式也做出了明确的优惠政策,提高了政策透明度,有利于回灌开采方式的推广。(张新民 杨仲义 李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