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1月1日起,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届时,需要上述药品的患者须前往医疗机构。
此外,从明年起,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须凭处方销售。
新闻解读
麻醉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这一条例,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对麻醉和精神药品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制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不得以健康人为临床试验对象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以健康人为临床试验对象。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禁向未成年人销售二类精神药品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以由国家定点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但一律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以由批发企业向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国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邮寄麻醉和精神药品须出具证明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依法对收寄的药品予以查验;同时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证明的不得收寄。
背景资料
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类及其他易产生身体依赖性的药品等。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精神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不合理使用能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依据其依赖性潜力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