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央行30日发文明确个人信用数据的采集与查询
|
|
|
| |
|
央行30日发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除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办法》明确了个人信用数据的查询条件。规定商业银行只有在审核个人贷款、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的申请,以及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等五类情况下,才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
同时,《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个人的书面授权。
除此之外,《办法》还对一直困挠征信系统建设的数据采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商业银行必须遵照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并且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商业银行,可以给予最高3万元的罚款。(王磊)
|
|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皮皮
2005-8-31 9:41:2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