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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患血吸虫病的工伤认定鉴定标准将作规定


    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31日讯 记者30日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天津市一些用人单位曾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施工,致使部分职工患上血吸虫病。为保护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将血吸虫病的诊断、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工伤确认、血吸虫病鉴定标准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血吸虫病的诊断由用人单位出具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证明,经有诊断和鉴定权的血防医疗机构确诊。1996年9月30日前,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工伤确认,由原用人单位根据血防所的诊断证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工作史进行确认。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2003年12月31日前,原用人单位管理的血吸虫病职工,由所在单位提供血防所的诊断证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工作史、劳动合同以及职工身份证明等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2004年1月1日后,被诊断为血吸虫病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材料同工伤认定要求)。

    鉴于国家没有统一的血吸虫病鉴定标准,天津市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湖南省职工患血吸虫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具体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患血吸虫病职工的治疗和康复,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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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郭晋
2005-8-31 1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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