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消息,自年初银监会开展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已有5个省市分行行长以“引咎辞职”或“免职”的方式落马。这5个行长分别是建行湖南省分行行长、建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农行湖南省分行行长、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和交行太原分行行长。随着股改的推进,各商业银行都在积极改进内部风险控制。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指出,今年以来的新案发案率仍然较高,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多,占比高。这些问题应引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应该是整个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而这恰恰正在成为中国金融机构较为薄弱的环节。省市分行行长频繁落马。
从今年年初以来,各银行加大了对案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其中,建设银行在股改之后首设问责制,数周湖南省分行行长、山西省分行行长引咎辞职;接着农业银行也对湖南、天津、山西和西藏四个省、市分行行长分别给予了引咎辞职、免职、纪律处分等责任追究。山西7.28金融诈骗案的涉案银行共处理相关责任人员159人。除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引咎辞职外,交通银行太原分行行长被免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也对山西省分行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在中国银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诈骗案中,中国银行共处理相关责任人员34人,包括对河松街支行负有管理和领导的上一级机构的责任人员9人,处理了黑龙江省分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13人,其中包括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原行长和三位副行长。
这些行长的落马暴露了我国银行分支行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的低下以及银行高层职员的权限过大的弊病。
据有关人士分析,“很多大案要案,很多都是一把手造成的。”由于分支行权力过于集中,缺少风险部门的监督,因此有章不循问题严重,一些重大项目贷款条件不查实就发放。由于人事权、财物权和重大工程项目决策权在“一把手”身上过于集中,这就在不少银行形成了“一把手”一手遮天的局面,为“一把手”搞权钱交易埋下了隐患。风险来自哪里
除了“一把手”本身的腐败造成的银行大案之外,“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造成的信贷风险管理的形同虚设是银行更大的风险。
建立独立的信贷评审制度,实行审贷分离,是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为控制贷款风险设置的第一道防火墙。但是,尽管"审贷分离"在银行喊了多年,但执行起来却难度很大。根本原因在于,一些银行的行长乃至各级管理人员,常常将贷款的审批和发放看作是一种权力的分配,懂不懂都要投这一票,从而使信贷评审工作既不独立更不专业,基本流于形式。长期的计划经济使银行的信贷工作带有很强的行政权力色彩,上到总行、分支行行长,下到信贷员,常常把银行贷款的审批与发放当作是某种权力的授予。事实证明,这种有权无责的授信体制给银行信贷管理带来很大的风险。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指出,由于银行支行行长的权力往往太大,以至于无法对这些高管人员掌管的业务流程进行有效监控。与此同时,我国银行业内控机制,尤其是内部稽核形式化,银行规章制度虽然数量庞大,但分散于各类文件中,缺少整合性。有些控制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健全,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充分,控制分散与控制不足并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巴曙松则表示,部分基层机构内控制度有章不循、银行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在一些基层机构得不到全面落实,银行分支机构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不足。加之一些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不足,对内部控制的检查频率和深度不能与银行机构的风险程度相适应,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内部控制作用的效力。
对于基层银行尚存众多薄弱环节的现状,严控其内部操作风险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一把手”权力膨胀酿成的种种恶果,有专家开出药方:监督“一把手”重在“剥权”,将“一把手”的人事、工程、财务等相关权力剥离,才能有效遏制“一把手”腐败的势头。专家指出,必须建立一个独立于“一把手”权力之外的纪检、审计、监察机构。如在银行系统,应建立独立授信评审制度,由总行授信评审部直接向分行派驻信贷审查官,总行授信评审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由各行业的专家组成,行长和部门负责人不参加贷审会,这就避免了“行长说了算”,实现了监督的客观公正性。
而相对于国有银行而言,招行、民生、浦发等股份制银行则在防范内部风险方面远远走到了前面。与四大国有银行相比,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受到行政干预比较少;没有单一的控股股东,关联交易很少发生;经营目标就是在有效进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为股东创造更多利润。正是在这种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才会去通过制度建设来防范案件发生,并通过一系列措施去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强化风险管理、健全内控机制。股改推动下的内部风险控制
外资银行的参股也促进了银行治理和内控机制的变化。许多获准外资参股的银行在公司治理得到了巩固和加强,在银行内部建立了很好的问责制度,使得董事会更能代表股东大会对高管人员进行问责,使得董事会更具有独立性。
中国银行行长李礼辉表示,对一个银行来说,重要能否建立一个有效风险管理的制度。股份制改革使银行在风险管理体制建设方面做得更好,使银行的风险成本能够降得更低。
而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杨凯生说,“在股份制改造之后,我想我们的法人治理结构会进一步得以健全,在那样的体制下,我们更有理由比前五年做得更好。”
随着股改的推进,各商业银行都在积极改进内部风险控制。国内银行如果能有效控制贷款风险,也就大概能控制住内部风险。而中行的步伐似乎走得较快。
今年2月中行正式聘任美国籍专家董乐明(Lonnie Dounn)担任中国银行信贷风险总监职位。这是国有商业银行第一次在高层管理人员中引入国际专才担任实职的重要尝试,业界评论,这“表明了中国银行大力推进改革、强化公司治理,尤其是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决心。”
此外,中行建立了一套"三位一体"授信决策机制:独立的尽职调查、民主的授信评审、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的问责审批。整个决策过程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前线营销人员把业务发起报告提交给一个独立的尽职调查小组,他们是不见客户的,尽职调查小组从不同于业务一线的视角开展调查,形成一个独立的尽职调查报告。第二个阶段,业务发起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一起提交到授信评审委员会,由委员会进行集体评审和民主表决,形成是否做该项业务的决议。第三个阶段是问责审批,有权审批人根据业务发起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和委员会决议,最终决策是否批准该笔授信业务。
中行的内审部门专门有一个人派驻评审委员会,监督每个评审委员是不是尽职,并且对整个决策体系一年要进行一至两次后评价。另外,中国银行的各级行长不能参加评审委员会,行长的职责就是营销客户。
国家监管部门试图通过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多元化(即股改上市),使的银行能自组织起有效控制内部风险的机制。对国有银行而言,股改上市一方面可以使得自己的财务状况得到有效改善,另一方面随着战略投资者的引入,也能有助于提高自己在经营业务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能力。
也正因此,各国有商业银行在谈到股改时,都言必及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方面的进展。的确,相对以前凌乱无序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国内银行现在是有不少的进步。但这些进步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防范内部风险呢?这是各银行在内控机制建立期间和以后不得不面对的考验。(李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