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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人民网·天津视窗9月9日讯 9月8日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并于11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广大读者全面了解该法规的内容,记者走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依法促进加快发展

    问: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答:2002年国家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并授权地方制定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改善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必要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这个实施办法,对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机制,形成社会化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体系,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理顺管理体制确定工作职责

    问:实施办法对中小企业工作机构是怎样规定的?

    答:目前,我市有中小企业八万多家,分布在各个行业和系统,分别由不同部门管理。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统一领导,组织落实各项扶持、引导政策,需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为此,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促进政策,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第四条明确了市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

    资金做支持担保为保障

    问:资金困难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突出制约因素,实施办法对此有何规定?

    答: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和融资困难,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地方一般预算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天津市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当增长。第十六条规定,对鼓励型小企业在创办期和创业辅导期需要贷款的,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提供担保。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还从金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担保行业、互助性融资担保以及扶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等方面作了规定。

    放宽设立条件拓展创办空间

    问:实施办法对民间资本创办中小企业是否有更宽松的规定?

    答:实施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在企业开办、注册资本、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外地人员来津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落户政策,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办企业或者到中小企业工作等方面,都相应地降低了条件。

    贷款贴息鼓励创

    问:实施办法对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方面有何规定?

    答: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占有率的项目,实现专业化发展和配套协作好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产业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对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照规定列支,并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明确鼓励重点促进加快发展

    问:实施办法对重点鼓励的小型企业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鼓励型小企业的范围,并在企业设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先提供担保的范围以及不实行计税工资制的条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另外,为了引导中小企业向集群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规划、用地、工商、财税、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提供社会化服务改善发展环境

    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社会化的服务,实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企业赴境外考察、到境外投资办厂、参加采购会和业务分包会等到境外开拓市场活动,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支持,并在办理进出境手续、税费等方面提供方便和减免。二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每年的政府采购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面向中小企业的订货合同和服务协议。三是在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社会化服务。

    规范政府行为维护企业权益

    问:实施办法在规范政府行为维护企业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以外,对中小企业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改变计费方式。行政机关不得将其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项,通过行业协会或者中介机构变相收费。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实施办法,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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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郭晋
2005-9-9 9: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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