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及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企业提供及时、快捷的优质服务,服务内容如下:
一、办理新建企业劳动管理登记
依据市政府《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规定》(87号令),新建企业在领取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后,按劳动监察部门的规定,办理劳动管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备案,定期参加年检培训和劳动年检。办理劳动登记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新建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制定);
二、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依据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我部负责新建企业招用、招聘员工劳动合同的指导和鉴证。办理鉴证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新建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制定);
3、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4、如法人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需提供托书一份;
5、鉴证部门需要其他材料。
三、办理新建企业征收失业保险金核定
依据市人大常委会《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1995[42]号公告)规定,新建企业应当办理失业保险金征缴核定手续,填写失业保险核定单。企业应提供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法人代表姓名、银行帐号、职工人数、联系电话及地址等。
四、核发新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依据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完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津劳计字[1996]432号)规定,企业需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核发手续,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应提供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颁发的《天津市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
五、核发初次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手册
依据市劳动局《〈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劳险[1998]38号)规定,初次就业人员应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企业提供材料:
1、职工录用证明;
2、填写好1、2页内容并贴有参保人一寸照片的保险手册;
六、办理外来劳动力就业卡证
依据《天津市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8]20号),本市用工单位招用外地及本市农村劳动力均要办理《天津市外来劳动力就业证》。企业应提供材料:
1、户口所在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发放的本人《就业登记卡》;
2、本人《居民身份证》、本市暂住地公安局发放的《暂住证》;
3、育龄妇女还要提供户口所在地发放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七、办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
依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66号令),新开办企业凡承担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任务的;原办企业留存期间,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比例不低于从业人员10%的(含10%)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企业提供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从业人员状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八、代理劳资关系、保管人事档案
依据《天津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津劳管字[1993]282号),为企业提供劳资代理及为个人保管档案、代办社会保险等服务,按照企业和个人要求签订协议,建立代管关 系。应提供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个人存档开据转移人事关系证明信。
九、政策咨询
为企业提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咨询服务。
十、代销各种劳动表格,代写各种劳动文书
为企业劳资部门提供所需各种劳动事务文书、表格、合同。根据企业和个人要求,代写劳动文书等。
天津市河北区劳动局
联系地址:月纬路70号
联系电话:2643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