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和退休条件:
按照津党办发[2003]27号文件规定,国有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国有困难企业”系指经市和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共同确认的困难企业。
对于已与用人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办理提前退休的具体程序:
㈠国有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的办理程序为:
1、由本人自愿提出退休申请,报所在单位审核。
2、单位审核后填写《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区县属企业报区县人事局)。
3、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办公室审批其“军转干部”身份。
4、审批身份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提前退休。
㈡对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军转干部,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经失业保险机构对照本人档案审核无误后,填写《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并加盖失业保险机构公章,由失业保险机构持本人档案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提前退休复核手续。
三、办理提前退休复核手续,可到参保区县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