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省高院指定管辖的石家庄鑫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石家庄鑫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3000万元;该公司董事、总经理邵雪凌犯贪污罪、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经理刘京革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1年度,被告单位石家庄鑫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麟公司”)总经理邵雪凌为达到单位偷逃税款之目的,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以设置“帐外帐”隐藏经营收入的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累计偷逃营业税110.55万余元、城市房地产税358.72万余元、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553.38万余元,几项共计1022.66万余元,其中1998、1999年度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均达30%以上。被告人刘京革于1998年11月底到鑫麟公司上班后,在被告人邵雪凌的指使下,积极参与单位偷税行为。
1995年11月,邵雪凌受石家庄新华集贸市场管理委员会(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新华管委会”)委派,担任鑫麟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份占35%)董事、总经理,行使公司管理职权,并负责国有资产的的保值、增值。2004年6月至10月间,邵雪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四次用白条支取“小帐”(公司的临时摊位费、铁皮房租金及其他临时收入)资金160万元,存入个人帐户135万元。后邵雪凌指使财务人员将“小帐”帐薄及收、支款凭证销毁,从而将135万元公司资金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邵雪凌将赃款及利息全部退出。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石家庄鑫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隐匿经营收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已达法律规定的犯罪数额,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邵雪凌在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参股的中外合资公司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以白条支款、销毁帐目等手段,侵吞公司巨额资金;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组织单位偷税,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偷税罪。被告人刘京革在被告人邵雪凌的指使下,积极参与单位偷税,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判决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明确提出是否上诉。(杨建一、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