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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我国正在为开征物业税做准备
2006-1-22 21:04:59来源:新华网

    1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2005年税收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也对不动产税问题发表了看法。他明确表示,政策的导向要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对于非普通住房,尤其是一些所谓的豪华住宅之类,我们要从政策上加以限制,而对于居民个人自用房的交易,按规定应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对于投资性和投机性的住房也要加以限制”。

    据《北京参考》报道,关于不动产税问题,王力指出,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的精神,国税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改革和推进物业税进行研究。“目前国家对于不动产征税的现状,存在内外税制不统一、房和地分设税种、计税依据不合理以及税基较窄、对房地产征收的其他费用比较多等问题。”他说。

    王力进一步指出,开征物业税一是有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二是有利于解决房和地分别征税带来的税制不规范的问题;三是正在研究按评估值来征税,如果采用这种方法,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房地产的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也有利于解决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的问题;四是有利于正确处理税和费的关系,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开征物业税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技术问题和征管问题还很多。“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的试点工作,为物业税的开征积累经验、创造征管的条件。同时,也在认真地研究和积极地准备,按照税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稳步地推进物业税的研究工作。”王力说。

    同一天,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税务部门确实在考虑设立物业税,将现在购房时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税合并,将房屋建设期间的税费征收转变为房屋保有期间的税费征收。两税合并成物业税后,将考虑取消70年的房屋出让金,转到物业税中收取。房屋收取物业税,考虑按年收取,一年收缴两次,税率不会很高。物业税的收取将按照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收取,而不能按照房屋的原值收取。 (陈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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