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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缺乏制度支撑遗憾
2006-10-11 17:13:34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10月1日起,北京地税局开始在全市范围内试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意味着今后人们的“兼职”工资也将被记入个税申报范围。(据10月9日《新京报》)

  “兼职”工资要缴纳个税,这本来不应该成为新闻。事实上,此前国务院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明确规定兼职的收入也要进行申报。

  问题是,目前我国的个税征管稽查手段有限,而兼职收入的情况极其复杂,税收征管部门很难进行界定甄别,征管起来难度太大,这样一来,就使得对兼职收入征税从某种程度上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比如,许多地方税收部门就一再表示,对兼职收入征税主要还是依靠纳税人的自觉性。

  北京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的态度很有“意味”,他们也明确表示,“实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有一定的难度,我们正在通过试点,逐步推广这一缴扣标准。”显然,这样的表达说明税收征管部门此次对兼职收入进行征税,也并不是信心十足、满有把握的。

  按照北京试点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操作方法,企业在向个人支付薪酬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企业人员、支付的薪酬是否达到1600元纳税标准,企业都要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无疑,这样的操作方法,还是将对兼职收入进行收税的寄望放在“自觉性”,不同的是,这里寄望的客体不再是兼职者,而是兼职者依托的单位和临时雇主。

  对于企业或者临时雇主而言,他们的利润实现,最大的依附在于为他们工作的劳动力。这里的劳动力,可能是与本单位有着明确的劳务合同关系的员工,同样也可能是那些兼职者。对这些劳动力,包括兼职者而言,企业待遇薪金是驱动他们创造利润的最大动因。显然,如果企业“出卖”这些兼职者的相关涉税信息,就必然使兼职者的利益受损,从根本上讲,只能把税务征管部门与兼职者之间的博弈转变成企业与兼职者之间的博弈,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与雇主,是断然不会这样做的。

  由此也就不难看出,这样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方法,对解决兼职收入进行征税问题,自然不可能起到什么实质效果。当前,兼职已经成为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我们必须正视的是,对兼职进行征税,不是增加税负,从根本上是体现税收的公平。个税征管如果没有公平,也就不可能有效益。正因如此,尽管我们肯定北京对兼职收入进行征税的试点具有的探索意义,但是,如果税收征管部门不能拿出完善的制度设计,还是简单的寄望于应税者的“自觉性”,这样的个税征管的“试点”与“创新”,就难免给人“作秀”之感。

  对于税收征管部门来说,还是应该老老实实地拿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方案,来破除一些企业与个人对税收征管可能设置的壁垒,来堵塞有关税金流失的“漏洞”,也只有反避税手段真正提高了,才是堵住逃税漏税的空间的真正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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