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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跪:道德打败法律? 
2006-10-13 18:15:09来源:新京报
  在我们这个骨子里传统的社会里,“下跪”从来都是令人兴奋的话题:强者主动给弱者下跪令人服其德行,比如鞭打督邮之后刘皇叔泪别乡亲;而弱者给强者下跪则总会引人恻隐乃至激起“拳打郑关西”的冲动,这不,近日一幕实习导游小姐给“剽悍”游客三下其跪的“生动”画面似乎为此做了注解(10月10日《新民晚报》)。

  二十几岁的实习小导游与50来岁的“凶悍”大妈级游客;膝下黄金般的人格与每名游客“区区”30元的补偿金;三次下跪与三次“得理不饶人”……如此众多的悬殊对比,如此紧张的矛盾关系,成为令媒体兴奋的标本式道德案例。

  其实,这只是法律关系非常简单的旅游合同纠纷———违约不按时发车的旅游服务义务方导游,正当索赔交涉的旅游服务权利方旅游者,如此而已(至于晚归旅客与导游之间则是另外的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并不影响此处所言久等游客与导游的法律关系)。依此,则以权益诉求的方向而言,只存在旅客主张导游赔偿的单向法律关系,似概无疑义。

  但单向简捷的法律关系在我们这个道德欲求强烈的社会里,问题就复杂了:小导游生生一跪,事情立马就不简单了,本来平常的违约索赔权遇到无价的人格“给付”,那还了得———你看,我都给你跪下了,我人格都不要了,你还要这30元钱,你也太侮辱人了。这一跪,维护权益较真的人反而显得不近人情,咱们不常说“得理不饶人”吗?算了吧。这样,一种本来正当不过的权益诉求可能马上就不正当了,原来是你导游欠我的,现在反过来了,游客反倒欠导游了。

  其实,说到旅游,有很多坑宰游客的报道,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游客处于弱势,设想此事中的导游是个久经沙场的“老虎”,只怕跪着的怕是游客也不无可能。只是管你导游跪还是游客跪,这简单的维权事件反正是升级了———少有人对“枯燥”的“法律权益关系”感兴趣,看客们向来爱看的是谁给谁跪,谁给谁磕头的。

  所以,似乎可以理解,何以总爱拽紧道德拳头的我们,每每谈起依法维权的时候,总是要包括下跪、磕头,乃至流血流泪这样令人“兴奋”的字眼。

  那么有没有一种维权可以轻声细语,有没有一种维权可以不用下跪,又有没有一种维权可以平等对话呢?我想这是每个遭遇纠纷的“强者”、“弱者”们都该好好想想的吧。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编辑: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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