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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慑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2006-10-18 18:20:40来源:广州日报
  据报道,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出第一责任人通报,传达最高检重新明确的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对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或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检察机关要立案查处。

  报道中所提到的最高检察院的规定,实际上就是于今年7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这个规定着眼于突出刑事执法上的实务操作性,意在将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网更加周密和严谨。与旧的立案标准相比,新标准的最大亮点是降低了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门槛。它的出台,受到了法律界和社会的欢迎。广东省检察院的这次通报传达,面对全省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广大公务员,再次提出依法从政、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尽量预防和减少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既是激励和希望,也是提醒和预防。

  降低立案门槛,符合百姓的期待。目前的社会矛盾,很大一部分与利益受害方“求告无门”有关。众所周知,一些后果严重、引起百姓公愤的政府官员“不作为”案件,因为不够立案标准,往往不能及时受到法律的追究。各种类似案件的长期积累,造成了社会不满情绪日益凸显。日前,媒体对我国部分发达地区进行社会矛盾调查时发现,一些地方的社会矛盾呈现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现象: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报道指出,这种“因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的不满情绪,隐藏的风险不小”。这一不满情绪所指向的,主要是公务人员或执法人员。降低立案门槛,可以有效惩罚渎职侵权犯罪行为,震慑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从而实现对百姓的利益的最大维护。

  降低立案门槛,有利于建设公务员队伍,符合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要求。“治国先治吏”,建国后的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于严肃吏治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尤其是对贪官污吏和失职官员的治理一直保持高压态势。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效果并不理想,远没有实现人民群众所希望的吏治清明。因此,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要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必须从建立一支廉洁、公正、高效、爱民的公务员队伍做起。而要建设一支这样的公务员队伍,加强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查处是最有效的手段。降低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门槛,对于刑事执法部门更好地办案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条件。

  此外,降低立案门槛,也扩大了打击治理面和辐射面,细化了应予立案追究的渎职侵权行为。在旧立案标准中,侵权手段表述较为笼统,多以“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予以概括。新立案标准以列举方式明晰了恶劣侵权手段的表述。如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和虐待被监管人案,均增加了“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和“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的内容。

  反渎职侵权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不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手中权力的侵害。虽然在法治较为成熟的国家,也难以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但不同的是,因为建立了严厉的反渎职侵权机制,法治成熟国家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执法时首先想到的是尊重和保护被执法者的权利。现在,我们也可以期待,有一天“权力不再野蛮,权利受到尊重”,只有到那时,我们所处的社会才会是“和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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