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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自己应当做老虎!
2006-10-26 19:25:03
  近日媒体报道了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向兰州铁路局、国家民航总局、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发函,建议改进他们的退票规定的消息。由于是国内消费者协会组织首次向客运退票的“霸王条款”说“不”,而且对象又包括了民航、铁路、公路等巨头,此举被形容为“摸老虎屁股”(10月24日《经济参考报》)。
  
  一家地方社会团体能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而“毅然”将手伸到省外乃至全国,此举着实可贵。不过一句“摸老虎屁股”评价,却似乎先天性地凸现出消协维权中的弱势来。
  
  报道中甘肃消协有关人士“(前景)不好预测,消协没有执法权,只能向有关部门呼吁、提建议”的表态,真切地道出了勇敢之举背后的无奈。一个非公权机构的社团所采取的没有强制法律效果的“呼吁”、“建议”,碰到一些刚性的部门利益,其结果的确很难乐观。
  
  说老实话,这种“消协苦口婆心,听者置若罔闻”的场景早已不新鲜了。消协看来不能老那么文质彬彬了,而很多人关注的是,它下一步能否接受消费者授权直接发起诉讼呢?
  
  其实,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诉讼体制,消协社会团体法人的身份,以及专门致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人员配置都是现成的,涉及消费纠纷的技术储备也不缺,为什么消协就不能更加强势地帮助力量分散的消费者们利用法定的诉讼机制,有效、有力地解决问题呢?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的消协一般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常务办事机构等构成。消协不妨尝试从常务办事机构的改造入手,丰富自己的活动形式:可考虑设立专门负责接收消费者授权的“诉讼部”,任用擅长消费者保护的律师及法务人员,进行专职诉讼;可考虑设立支持起诉的对外支持组织,对未由其代理的消费官司给予技术及信息支持;可考虑设立横向联络组织,加强与消协以外专门从事消费诉讼的律所、律师、民间人士的法律联系、技术联系、信息联系……消协自身的运转,也可以在不改变现有消费者组织形态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消费者组织的运转形态:在县(市)区级消费者协会实行会员制,吸收志愿参加的事业单位和消费者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事实上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规定并没有就此设置什么限制;在设立专职诉讼的部门的同时,规定接受消费者授权诉讼之后可以收取维权收益一定比例的款项为运转经费,如此也可以为集体维权诉讼和公益性诉讼开辟新路;改造因地设协会的类行政化模式,精简行政人员和机构,让各地消协基于各地自己的特点选取特设化的维权方向,不人为限定地方消协的维权范围,不管是何种产品,只要受到侵权,哪怕在国外也让消协理直气壮去维权。
  
  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让消协长出“咬人的牙齿”来,拥有能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利器。而这些其实完全可以做得到。[雨闻青]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新京报 编辑: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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