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性骚扰不宜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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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27 17:13:54 |
近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10月26日《北京娱乐信报》)
上海市立法机构对性骚扰形式作出界定,无疑是法治的一大进步。
但是,有一个问题也不容忽视:对性骚扰形式的法律界定越详细,是不是就意味着越有操作性,在禁止性骚扰上就越可能取得成效呢?
比如上海市立法机构对“语言骚扰”是这样界定的,“打电话或两人当面独处时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这如果付诸实施,同样将面临难操作、难取证的困惑 两人闲聊时,“故意”与“不故意”如何区别?就算确定对方真的“故意”,除非女方预先准备并随时使用录音设备,否则,无从取得对方“故意”实施性骚扰的第一手证据,也就谈不上投诉、要求处罚他了。
至于对“肢体骚扰”的界定,就更无可行性,如“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对方身体”这一点,现在城市的公共交通越来越拥挤不堪,尤其像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上下班高峰期,地铁、公交车里,人肉贴人肉成为生活的常态,要迅速判断出紧挨女性的某个男人是图谋不轨的色狼还是出于无奈的正人君子,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也就是说,对性骚扰形式的界定未必越不厌其详,就越有执行力,法律条款上的细化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并不总是成正比的。这一点被很多人尤其是女权保护者忽视了。(肖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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