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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落实物业管理服务 新建商品房一律不得销售
2006-10-29 16:28:31

    人民网·天津视窗10月29日讯: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了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正常管理服务活动的开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物业管理环境,今后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对新建商品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落实的监管:凡本市范围内不按规定落实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和商品房销售许可。

    据了解,《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为了加大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移交等环节的管理,认真维护业主切身利益,去年9月份本市出台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进一步重申了新建商品房项目必须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中明确规定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建筑平方米),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等要求。

    该《办法》的实施,为物业管理项目实现长效管理奠定了基础。但是在落实过程中,有的新建商品房项目由于设计单位和开发建设单位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规划详图的经济指标中未按《办法》要求预留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这样不仅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且给后期的物业管理带来了难度。为切实维护社区稳定和业主长远利益,市国土房管局决定:今后,凡不按照《办法》的具体规定落实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必须重新变更规划设计,否则不予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和商品房销售许可。(吴梅 刘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编辑: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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