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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一星期内修三次 销售商被判延长保修期
2006-11-12 15:23:09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2日讯:随着私家车购买量的增加,因汽车质量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在与日俱增。一市民花21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帕萨特”后,发现车前部“刷刷”响,一星期内修了三次都没查出具体原因,故起诉要求销售商延长两年保修期并赔偿3万元。日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车辆的问题是属于质量问题、还是产品缺陷,按照目前的检测标准无法定论,但是无法鉴定并不代表此车辆无瑕疵,故判决销售商对汽车瑕疵部位延长两年保修期,并赔偿购车人2万元损失。

  市民黄先生在天津市某汽车销售商处购买了某型号帕萨特轿车一辆,价款为214800元,2005年12月19日双方签订《上海大众汽车产品购销合同》,涉诉车辆自购买日起始终由原告控制并驾驶使用。购买不到半个月,黄先生发现车前部有异响,于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月4日、1月8日先后到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维修,销售公司对该车检查后更换涨紧轮/涨紧器、水泵,但声响并没有消除。成讼后,销售公司提出对涉案车辆的“短暂轻微声响是否属于质量问题,是否能够正常使用”进行鉴定,相关部门称所鉴定的内容国家和厂家都没有可依据标准,无法鉴定。基此,法院组织双方到销售商处进行现场勘察,经与同型号车辆比较,涉诉车前部确有“刷刷”声。

  法院认为,大众牌汽车是国际著名品牌,现在原告购买的车辆出现了问题,而这种问题属于质量问题、还是产品缺陷,按照目前的检测标准无法定论,那么无法鉴定并不代表此车辆没有瑕疵,故法院支持原告对瑕疵部位延长两年保修期的请求,保修期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而且法律规定当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违约责任又约定不明时,消费者有权选择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因此,原告主张赔偿损失,于法于理,都应予以支持,但考虑本案实际,原告所购车辆以减少2万元价款作为赔偿为宜。(李国惠 王琪 袁媛)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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