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后果应含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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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14 17:45:22 |
11月12日《华商报》报道,陕西省19个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对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严重的地区下达督察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笔者认为,下发这个《意见》,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此项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的规定,更使这个涉及保护和救助未成年流浪者的工作,有了强劲的“组织保障”。
笔者以为,文件中的“严重后果”,不仅应该包括“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严重”这个外在现象,也应该包括有关部门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过程中,可能采取违法手段、未能实施有效救助、为应付考核而弄虚作假等现象。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后者是可能出现的更为严重的“严重后果”。
据以往的经验,在一些涉及到以“追究领导责任”为警示的工作任务中,一些部门会采取弄虚作假甚至违规违法等“特殊手段”应付考核。而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救助,本来就属于难度较大的工作,难免会有人为了规避“严重后果”带来的处分,对流浪未成年人采取强制驱赶等“临时手段”,使流浪未成年人在公众视野里“暂时消失”,或者向上级谎报情况而蒙混过关。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使这项救助工作真能取得成效,“严重后果”就应该包括以“管理”的名义侵害未成年流浪者的合法权益、在安置和救助未成年流浪者问题上弄虚作假等内容。也就是说,如果有关部门为了应付上级的考核,在对未成年流浪者的管理过程中采取违法手段,或者谎报了安置、入学、培训、返乡未成年流浪者的情况,同样要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并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不然,有些既缺责任感又怕掉“乌纱帽”的人,就可能在这项工作中玩出令人吃惊的花招。(张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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