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5日讯:本市某商场营业员梁某去年与丈夫于某协议离婚,离婚后女儿丽丽由于某抚养。今年6月梁某要求于某将丽丽送到指定地点探视,但是遭到于某拒绝,梁某遂将前夫告上法庭。庭审中双方还是各执一词,谁也不愿让步。最终,法官本着“不要让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为二人主持了调解,并判决原告每两周探视孩子一次,被告应对原告探视孩子提供方便。
原告梁某诉称,其于去年11月与被告协议离婚,女儿丽丽由被告抚养,其每月给付200元抚育费,同时商定其探视孩子前提前与被告联系。但是离婚后其多次要求探视女儿均遭被告拒绝,因此现要求每周探视孩子一次,且必须将孩子接走,和孩子住一段时间。
被告于某辩称,原告所述并非事实,离婚后原告只要求过一次探视孩子,但当时因孩子的健康问题,所以没有同意。现其可以同意原告探视孩子,但是原告必须说出具体时间,因为要看看是否能够和其时间一致,否则不能同意。
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均同意原告每两周探视一次孩子,但在联系方式、时间、探视方法等问题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院认为,女孩丽丽系原、被告婚生子女,双方虽已离婚,仍为其法定监护人,孩子的抚养、探视问题不应以婚姻的解除而消失,双方协议离婚后,女孩虽随被告生活,但原告仍享有探视权。在如何探视孩子的问题上,双方除应考虑对方的工作、休息时间等因素外,还应着重考虑孩子的现实生活条件、环境,多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给孩子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空间,不要将双方的矛盾转化到探视未成年孩子的问题上,现双方协商每两周探视孩子一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判决原告每两周探视孩子一次,被告应对原告探视孩子提供方便。(张敬 王馥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