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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三万约定利息一万 借贷高利率法律不保护
2006-11-18 14:06:15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8日讯:一男子向他人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利息1万元。此后,因该男子迟迟没有还款,债主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按约给付欠款及利息。此案经两审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应返还原告欠款,但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约定违反了“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万元,利息3186元。

    1999年,严某因经营游戏厅的需要,向陆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利息1万元。陆某如约将3万元借给严某后,严某却一直没有偿还。几次索要欠款未果后,陆某于今年2月将严某告上法庭,凭借借据要求严某偿还欠款并给付1万元利息。

    对于原告陆某所述借款事实,被告严某表示不予认可。严某辩称,他与陆某之女原系恋爱关系,但在2002年已经分手。在此期间,他与陆某并无借款之事。此外,严某称陆某所提的借据并非由他书写,而是陆某编造的。

    经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存在,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有借据为证,予以支持。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的部分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虽已约定了利息,但属明显过高,应当结合当时的贷款利率(月息4.425‰)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借条的落款签名非其本人签写,但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鉴定费,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严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严某认可借条中的指纹是自己所按。由此,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严某按指纹的行为能够认定为其对于借据内容的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启明 刘虹)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今晚报 编辑: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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