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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 临时用地期限最多两年
2006-11-2 9:29:22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2日讯:昨日是新修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的第一天,为广泛深入地宣传《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市规划局以及本市十八个区县的规划部门走上街头开展了《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大型宣传咨询活动。来自全市规划系统的工作人员向市民发放了《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宣传材料,回答了市民关于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焦点问题。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多长?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腾迁;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如果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应当申请补偿?

  不能,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

  ■城市规划确定的哪些用地是必须严格保护的?

  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体育运动场地、教育用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河湖水面等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依照城市规划调整程序办理。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开工建设?

  应当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施工;逾期不施工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临时建设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是多久?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由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使用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处建设工程造价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王月 杨仲义)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每日新报 编辑: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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