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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服从多数不能滥用
2006-11-27 13:21:34
  广州开始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这就意味着全市30万辆电动自行车,有可能一夜之间变成废铁。广州市公安局正式声明,广州从未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上牌,因此对于现有车辆的处理、报废不提供便利,也不提供赔偿。

  30多万电动车主一盘散沙,欲哭无泪。看来那句话没错:利益受损的背后是权利的不平等。其实不用问也知道,电动自行车的车主是哪些人———按广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调查,多是小商品批发商、接送小孩的老年人和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方便便宜是他们买车的原因———每100公里的运营成本在1.4元左右。

  不错,相对于广州市的人口总数,30多万人是少数。而且,在今年6月,广州市公安局召开过3次民意听证会,征求公众对电动自行车的意见。结果显示,八成市民赞成“禁电”。这样看来,封杀不是没有“民意”基础,也不是公安局头脑发热的一时冲动。

  那么,什么是“民意”,逆“民意”的少数人利益,需不需要保证?我不知道公安局召开的民意听证会,都有哪些人参加,电动自行车主占多大比例,但可以肯定,如果听到的多是“与己不相关”者的意见,那肯定是封杀声一片。

  “少数服从多数”或许不错,可往往是“多数”人出于自我需要,决定了“少数”人该不该享有某项权利,而“少数”人并不知情,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这就像投票选小偷一样荒谬。

  在“禁电”这件事上,最理想的做法,是在电动自行车进入城市之初,就征询民意,看看它能不能上路。这有点儿怪,因为自行车、小汽车这样的交通工具,没有听说过上路之前,要问问大家伙愿不愿意。如果说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最大问题,是它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电池污染环境,那么应该设限的是产品的质量标准,这是生产商的事儿,跟买车人毫无关系。

  退一步说,公安局可以根据民意制定禁令,但在禁令正式实施之前,得听听车主的意见。毕竟,你限制的是私有财产的使用,几千元的车子成了废品,换谁都不乐意。

  照我说,如果“禁电”需要给车主以补偿,不管是公安局,还是支持“禁电”者,都得三思。一旦付费,政府在制定禁令时就得考虑承受能力,赔出去的可都是纳税人的钱,“禁电”就意味着自己花钱给别人以补偿,这事儿就不再与己无关,支持者必然谨慎投票。如此,才会有真民意。(冯雪梅)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东方早报 编辑: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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