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先买再卖”退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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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27 13:34:23 |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27日讯:张女士问:国家税务局已颁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中提到一年内卖旧房买新房有退税优惠政策。但实际上我得先买房再卖房,否则就没地方住了。请问我遇到的问题到底怎么解决?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答复:2006年9月18日,我局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联合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10号),对我市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予以明确。其中第八条规定:“在出售住房前一年内已按市场价格购房(先买后卖)的纳税人,其出售原住房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已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向原住房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填写《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退税申请审批表》,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经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为纳税人开具《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通知单》。代征单位凭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通知单》注明的减免税比例,对应缴纳部分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张振宁 樊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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