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媒体曝光了桂林市舞蹈中等职业学校以“实习”的名义,将未成年女生送进杭州、广东等地的娱乐场所当陪酒女的事件。
据报道,桂林市舞蹈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至六年,但多数学生仅上一学期课,剩下的时间便到各地演出场所“实习”。学生出来“实习”,要给学校缴纳押金,理由是为了防止学生非正常流失。学生们在杭州的娱乐场所“实习”,每人每晚薪酬100元,公司领队得50元,学校提成25元,学生得剩下的25元。这些做法无一例外地显示出,这个“桂林市舞蹈中等职业学校”,不像是一个正规的学校,反而像是一个培养陪酒女郎的“怡红院”。
在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的描述中,十里洋场,灯红酒绿,豪客呼叫,少女陪笑,总是一个阴暗、腐朽而肮脏的场面。倘若伴舞、陪笑、陪酒的是未成年的少女、童工,那更是会激发读者、观众的愤怒。而在桂林市舞蹈中等职业学校,80%的学生都来自桂林周边的贫困山村,她们的家境都很贫困,许多学生仍然欠缴学费。这些家境穷困的女孩子们,不少人是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或者为了追求艺术,而进入这个学校的。该校董事长郭桂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学校“采取实习演出的方式,是让学生们赚钱来补缴学费”。在这种“学校教育”中,我们看不到任何对学生的关怀,看不到助学贷款、贫困地区学生减免学费等国家教育政策的实现,反而变成了贫困学生用陪酒“实习”来还清“学费”。我们不禁要问:这家学校到底是教育机构,还是陪酒女郎的中介公司?
我国的法律中有很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而桂林市舞蹈中等职业学校的陪酒“实习”,完全违反了这些法条规定,侵犯了女学生们的合法权益,践踏了她们的尊严;并且,学校收取女生陪酒提成本身,已经说明学校蜕化为一个牟利机构。这一类恶性事件的发生,既与学校管理者有关,同时,桂林市的有关部门更加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