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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投无路,把自己卖了?
2006-11-7 17:04:43
  一日之内,一版之中,出了两个卖身的?即使是在“卖身”已成噱头的今天,仍然让人目瞪口呆。(见3日深圳新闻A36版)有一个老伯伯和一个小伙子,一个为了给女儿治病,另一个为了支付装修房子的钱,以及应付债主,都打算把自己给卖了。据老伯伯说,他除了自己外什么都没有了;而据年轻人说,他这是为了给他母亲一个安定的生活,并且能够好好地赡养生病的母亲。
  
  对于这两个事情,评论起来实在是很为难的事。中国人讲究孝道,两个卖身的分别把父慈子孝两个道德制高点给占领了,理由不但说得过去,而且是很说得过去。但这种在脑袋上插上草标出售的事情,无论是只有区区的五年,还是整个下半辈子,也很容易让人想起万恶的旧社会。
  
  要是换个学者来讨论这个事儿,估计能牵扯出一个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在一个现代社会里,人到底有没有把自己卖了的权利?正方一般说没有,因为一旦如此,人的基本权利就丧失了,有违人人平等的观念;反方的意见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就是处置自己的身体,你不让他把自己卖了,就等于侵犯了他的基本人权。
  
  关于这两种意见一直就在打架。不过,我倒是觉得事情远没那么复杂。在我看来,这根本不牵扯什么人权的问题,只是因为用词而让大家有了一种误会。其实我觉得这不关人身权利的事,就是相当于一次提前买断劳动时间而已,与签合同的工薪一族相比,最多是零售改成了批发,完全不用这么上纲上线的。但这里令人关注的,倒不是对这件事如何定性,而是这个零售为什么会改成批发。
  
  我们知道,除非生下来的时候,你的父母就给你准备了锦绣前程,否则总会有需要一笔数目不大,但多少超出你目前支付能力的资金的时候。一般来说,在一个资讯发达的现代国家,该人可以去申请一笔小额的贷款。如果此人有一定的学历或者其他资历,这种小额的贷款还是很容易发放的。以后只要每月还钱也就是了,完全没有必要弄得自己跟当年在闹市下跪、前面书写一张“卖身葬母”横幅似的。
  
  但我们也都知道,这事在中国属于基本不可能。这追究起来就说来话长了,一直可以追究到当年吃大锅饭的时候。通俗地说,就是一直没建立起有效的个人信用机制。因为当年大家都是不需要信用的,大家都是从属于某单位,自己并不需要面对银行的信用。
  
  所以,我们就看见好多次号称要把自己“卖了”的事情发生。每一次出现这种事,不是给我们的社会救助体系,就是给我们的银行个人信用体系一个大耳光。而现在又不比当年,以前没有网络的时候你就是再怎么嗓门大,也就是你插草标、卖自己的那片市场里的人可以听见,放几个城管出来,问题就解决了。现在在网络上吆喝一声,马上就能传到天涯海角。耳光声之响亮,可以响彻全球。[散人]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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