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8日讯:一名司机将雇主的解放牌半挂汽车丢失后,同意赔偿雇主4万元人民币,并写了欠条。但后来该司机又反悔,拒绝赔偿。经雇主提起诉讼,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司机赔偿原告4万元。法院认为,司机有妥善管理雇主汽车的义务,而且其以欠条形式承诺赔偿,故应按承诺履行。
原告于2005年4月以6.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解放牌半挂汽车一辆,并雇佣赵为其驾驶该车。2005年5月,赵某将该车停放于东丽区某村委会门口,当晚该车被盗。经协商,赵某同意赔偿原告石某4万元,用于购买新车。2005年六七月间,赵某为石某出具欠条一张,上面写明“因购车赵某欠石某人民币4万元整,定于2005年年内两次偿还,2005年10月至12月31日前付清”,同时由证人孙某在上面签字作证。但赵某后来并未还款,于是石某提起诉讼。
石某诉称,2005年5月的一天,赵某将其出资购置的解放牌半挂车丢失,案件至今未破。经协商,由赵某同意赔偿其购车款4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但赵某至今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赵某赔偿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赵某表示,丢失车辆系石某让其购买的,当时石某让他帮助提车并让他找地方存放汽车,他已口头对原告讲过车辆丢失被告不负责任。对于欠条赵某称,因怕原告因丢车之事与妻子闹别扭,他才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因已提前声明,车辆丢失其不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基于受雇于原告,将原告购买的车辆开回并予以存放,从而产生被告对该车有妥善管理之责任。被告在对汽车管理期间,该车丢失,被告以欠条的形式承诺赔偿原告4万元,该行为应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照承诺予以履行。关于被告提出“曾口头与原告说过丢失车辆自己不负责任”以及“怕原告与其妻子闹矛盾才为原告出具欠条”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且被告否认,法院不予采信。(张家民 孙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