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归法治个人归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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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8 17:54:17 |
西方人在盖棺定论之时,喜欢说:“尘归尘,土归土”。
深圳中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裴洪泉,今年10月被中纪委“双规”,其腐败案已经“盖棺”,但此案、此人的是非,仍不是一时一地可以分明。
在这个建设法治社会的时代,司法腐败难以避免,但深圳中院的腐败案,仍然让法治伦理再次蒙羞。此案在众多法院腐败案中“脱颖而出”,在于两点:一是腐败的面积之大、时间之长;二是司法改革成绩与司法腐败集于一身,对法治的建设与对法律的践踏彼此纠结,又奇妙地并行不悖。
“2006年6至10月,深圳市中级法院已有5名法官被‘双规’或逮捕,20多名法官、8名律师被调查,另有几名律师‘出国’,调查面在不断扩大,并涉及基层法院法官”,“深圳中级法院的日常工作,由深圳市纪委代管”,几乎瘫痪一级法院的腐败,反衬的是法官对于腐败群体性的认同,是什么让这些法官对法律了解到漠视?
在裴任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的1994年至1998年间,是其作奸犯科最严重的时期,其后在罗湖区法院院长任上,生活糜烂,公然与一女法官同居,也是有目共睹。裴洪泉之所以长期未被查处,裴洪泉之所以敢于提拔自己的部属作奸犯科,是因其司法改革的成效,及为其带来的荣誉所做的掩盖。
裴洪泉1999年调任罗湖区法院院长,作为“改革开放最前沿”的法院院长,裴进行了“大立案”的改革,改各庭分别立案,为立案庭统一立案,为提高司法效率,2000年-2001年,裴着手适用简易程序、创设速裁法庭、办标准案、提高当庭宣判率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其中速裁法庭创下的纪录是:1个女法官1天审结10件案子。2002年2月,罗湖区法院率先在法庭上使用法槌,裴还在罗湖区法院推出“专家型法官”、“夜间法庭”、首创法官助理制度等等改革举措。由此,裴与罗湖区法院也赢得一系列荣誉。
不言而喻,裴对法制的了解,以及在法治建设方面做出的建树,未使其对法律更加敬畏,却助长了其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骄矜。从根本上来看,裴并不真正信仰法治,也并不真正了解法治。他无比精准地了解法制,却仍然缺乏法治精神。
法治根本的精神,在于法律作为一切行为的准则,法律置正义于永恒,相信与追求法治的人,置法律于永恒。裴显然只将法治看作权力工具,他所进行的法治建设,只是为了攫取权力,他所有的建树,也只是作为“政绩”在追求,他的法治也仅限于做官。裴洪泉独特的“法治”建设,为社会转型期的权力观所影响,又反过来影响着人们的法治观——作为裴的下属,此次查处的深圳中院民四庭(即涉外庭)庭长蔡晓玲,就曾获得过“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办案能手”等荣誉,在“广国投”破产案中,还曾立个人一等功。
个人法治观的扭曲也许只限于个人的感观,但问题是,我们的社会是否也将法治等同于权力,是否也将法治建设等同于“政绩”。裴洪泉的升迁之路,值得反思,深可警惕。在司法改革中,“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求我能,而求我公”,大有深意焉,毕竟司法以追求公正为最终目的。让法治的价值归于法治,让个人的价值归于个人,而不是将法治的价值归于个人的贡献,在司法改革中摈弃“政绩观”,是扼制司法腐败必然要重视的,恐怕也是我们在这一案件中深刻的收获。
让法治归于法治,个人归于个人。法治的最终被确立,与某一个人其实并无太大关系,而是全体人共同的尊重与遵循,个人的贡献也并不等同于法治建设,法治的权威并不能为个人的圣洁作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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