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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提高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2-11 1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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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11日讯:为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提高医保水平,日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天津市将实施退出市场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门急诊补助、提高市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十项医保新政策。

    以下为《关于提高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关于提高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解决好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简称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退休劳模适用本通知。

    二、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发生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统一提高为95%。

    三、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300元,每年只收取一次。

    四、按照《天津市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20号)参保企业的市级以上退休劳模,以及未参加医疗保险单位的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其医疗费报销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由原渠道解决。

    五、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退休劳模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劳动保障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编辑:郭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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