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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为特殊困难群体等推出十项医保政策实施细则
2006-12-11 15:02:28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11日讯 记者陈杰报道:今天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政府支出1.2亿元, 医保基金支出0.6亿元 ,从明年1月 1日起解决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问题,十项惠民政策人均减负40元。

    这十项惠民政策包括,退出市场困难企业18.6万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已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救助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给予门急诊医疗费补助,享受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相同的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给予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补助,享受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费报销待遇;提高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5000余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5%,未参保的5000余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参照解决;将血友病(全市600余名患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全市每年约有20例左右)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对经天津具有精神病司法鉴定职能的专科医院鉴定的狂躁型精神病患者在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只收取一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槛费,并将门槛费减半;取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慢性病、常见病患者常用的1500种乙类药品个人增付比例,将长期用药的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率由30%减至11%;将参保人员直接在基本医疗保险57家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非处方药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经审核认定的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和退休后在外地安置的人员,在当地就诊时,凡医疗用药在国家和天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按照天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放宽参保人员家庭病床的设立条件等。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全市参与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320万人,目前尚有从幼儿园的儿童至高校大学生、无业居民、残疾人以及享受“低保”人员120万无基本医疗保险,明年将从滨海新区及有条件的区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力争“十一五”末城镇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

    又讯:为减轻群众看病负担、提高医保水平,日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天津市将实施退出市场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门急诊补助、提高市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十项医保新政策。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提高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八届十次全会部署,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有重点、有秩序地解决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的原则,积极完善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解决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出市场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对于退出市场困难企业已经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救助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给予门急诊医疗费补助,按照规定享受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相同的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待遇;对于退出市场困难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给予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补助,按照规定享受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相同的医疗费报销待遇。资金由政府解决。

    二、提高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5%。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的门急诊报销比照执行。

    三、将血友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参保人员患血友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四、将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参保人员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五、经本市具有精神病司法鉴定职能的专科医院鉴定的狂躁型精神病患者(武疯子)在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每年只收取一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槛费,并减除门槛费的50%。

    六、取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慢性病、常见病患者常用的1500种乙类药品个人增付比例,减轻长期用药的参保患者个人负担。

    七、将参保人员直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非处方药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八、经审核认定的长期在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和退休后在外地安置的人员,在当地就诊时,凡医疗用药在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放宽参保人员家庭病床的设立条件。将设立家庭病床的年龄由70岁调整为60岁,并在原病种范围的基础上,将恶性肿瘤晚期伴其他系统疾病和脑血管病导致的偏瘫纳入家庭病床管理。

    十、将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标准,并具备联网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管理。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卫生、财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配合,做好本通知的实施工作。市劳动保障局按照本通知制定实施办法。

    十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相关链接:

    天津市关于退出市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提高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将血友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将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提高狂躁型精神病患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参保人员外地就医适用药品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放宽家庭病床设立条件的通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编辑:郭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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