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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元甲名誉权案将尘埃落定 原告放弃赔偿要求
2006-12-13 17:46:25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13日讯:持续近一年之久的霍家后人起诉《霍元甲》一案的结果将水落石出。12月15日上午,该案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庭审。记者从12月13日原告方召集的新闻通气会上获知,霍家经慎重考虑,将正式放弃经济赔偿的要求。原告认为:对已故民族英雄最好的保护是恢复名誉和停止侵害。



霍元甲曾孙霍自正(左)和辩护律师杨仲凯(新闻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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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自正:不会用先人的名誉获得经济好处

    霍元甲曾孙、霍元甲文武学校名誉校长霍自正表示,之所以不请求经济赔偿,是基于两点:首先,霍家并未因此便遭受经济损失;其次,他们不会利用先人的名誉获得任何经济好处;当然,如果被告愿意赔付的话,霍家也不会拒绝,而这笔钱将会用于霍元甲纪念馆的扩建。

    霍自正再次强调起诉的目的只是想“讨个公道”,该想法始终没有改变过。而原告辩护律师杨仲凯也表示,一年来,霍家后人始终很理智。

    霍自正还表达了对媒体的感谢,他自称“乡野村夫”、“无知无学”,遇到第一部歪曲霍元甲形象的作品,也只能通过媒体表达他想澄清大是大非的愿望。长达一年的媒体报道,让公众对霍元甲认识更深刻也更真实。而这一点,是此前他个人所难以做到的。

    杨仲恺:诉讼的目的已经基本达到

    作为霍家的辩护律师,杨仲凯首先郑重陈述了本次诉讼的真正目的是希望推动法律进步,尤为重要的是推动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制定。他表示,案件持续了将近一年,结果如何已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诉讼过程本身对法律界、文艺界和广大公众进行了一次宣传,让创作者和不了解法律的人对已故者和历史事实有基本的尊敬。他指出两点佐证该诉讼的影响:


郑伊健(左三)等在霍自正(左二)的陪同下来到霍元甲的墓前上香祭拜 (新闻资料图)

    首先,即将开拍的电视剧版《霍元甲》三位主创—监制关锦鹏、主演郑伊健和编剧陈翘英于2006年11月5日专程前往位于天津市郊的霍元甲墓拜祭,并向霍家后人代表霍自正保证,一定尊重历史。虽然这次拜祭如霍自正所言只是“礼节性的拜访和礼节性的接待”,然而毕竟表明了文艺界对历史题材的文学作品的谨慎。

    其次,国家广电总局于2006年5月22日颁布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第52号令),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凡电影片中有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应删剪修改。该规定于6月22日起生效。

    杨仲凯律师以为,虽然该规定仅属部门规章而非法律,然其颁布与生效均在《霍元甲》案的诉讼过程中,其受到该案的影响或许是不言而喻的。

    终审期待:12月15日庭审焦点

    杨仲凯律师透露,截止12月9日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原、被告双方均未再追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因此本案将仍有十个被告,包括李连杰和杨步亭两位个人,北京电影集团、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等四家发行单位,和星河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等四家作品方(产权人)。杨律师估计这十大被告均将只会委托律师出庭。

    在最为精彩的庭辩阶段,将涉及的辩论焦点有:

    1、证人证明霍金寿确为霍元甲的孙子,霍自正为霍元甲曾孙,故拥有法律规定的起诉权。

    2、《霍元甲》五处侵权,鉴于法庭上无法将该影片播放,杨律师将影片分为36个单元,及它们分别造成了哪五处侵权。

    3、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问题,包括逝于1910年的霍元甲是否进入了可任人评说的公众领域;《霍元甲》一片究竟是造成了主观名誉感的受侵害,还是客观存在的名誉受侵害;“纯属虚构”能否免责?以历史为题材的文艺创作究竟有无必须遵循的历史底线?尤为重要的是,该案会带来哪些积极的法律、历史、文艺乃至公众民族情感的影响?

    和为贵:霍元甲是大家的霍元甲

    创作与历史之间的界限到目前为止尚难以清晰划分;法律的空白在相当长时间内也将会存在;又或者文艺创作本质上就难以用法律来界定。也因此关于文学创作、影视作品侵犯公民和死者荣誉权的诉讼案今后或许还会发生。所幸的是,包括法律、文艺和历史在内的一切均在前进。公民神圣的荣誉权、人格权必将在一个更自由而严谨的社会空间里得到保护和延伸。

    诚如杨仲凯律师所言:霍元甲是大家的霍元甲,他们所作的关于诉讼的一切是为了推动法律的进步。他说赞成著名民商法学家杨立新教授对此案的评价:和为贵。他们最希望获得的是被告方的道歉。

    或许这暗示了我们:本案的最终结果是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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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天津视窗专题:霍家后人怒告《霍元甲》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编辑:晓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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