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15日讯:12月15日上午,备受瞩目的电影《霍元甲》侵犯名誉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霍元甲的曾孙代原告霍元甲的孙子霍金守到庭;十名被告方则只有两名代理律师出庭。庭辩焦点集中在原告霍寿金是否是霍元甲的孙子、影片是否造成了社会对霍元甲的评价普遍降低这两个问题上。
原告共出具了六份证据来证明霍寿金的身份,包括霍元甲的家谱、霍氏祖坟录相,及霍元甲故乡的四位证人等。被告则认为,族谱具有民间性,并不是从霍元甲时代流传下来的,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并不能证明两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原告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就原告提出的影片扭曲了霍元甲的形象,被告认为:故事片不是纪录片,适当的夸张是善意的反衬手法,可为人物增彩;且《霍元甲》是中外合拍的,故应同时符合海外观众的欣赏习惯。原告反驳称,艺术创作也有历史和道德的底限,被告不能只考虑商业反响而不考虑民族英雄的形象及其近亲属的感受。
案件结果近日内将揭晓。
 霍元甲的曾孙霍自正拿着霍氏家谱 (来源:中国法院网)
庭审精彩抗辩采撷:
原告代理律师杨仲凯:
——民事案件不是娱乐故事,民族英雄的事迹不能随便篡改,仅仅是一个普通公民的人格权利,也不能任意的践踏。
——被告提到了大量的证据,经过了电影管理部门的审批,所以就认为没有侵权。例如批准了药品以后,药品可以用,但不能证明它没有副作用。
——虽然是浪子回头,但毕竟把他当成了“浪子”,而霍元甲不是。
被告代理律师:
——不仅应当允许直接为艺术形象增彩的“虚构”,也应允许善意地运用反衬手法为艺术形象增彩的“虚构。不仅应当允许直接为艺术形象增彩的“虚构”,也应允许善意地运用反衬手法为艺术形象增彩的“虚构。
——在衡量近百年前的死者名誉是否受损时,应把死者近亲属个体感受和社会整体评价予以区别。(据中国法院网庭审直播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