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18日讯:12月15日上午,“霍氏后人状告电影《霍元甲》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除81岁的原告霍寿金因身体原因没有出庭外,第一被告知名影星李连杰也未能到庭应诉。因原告方拒绝进行调解,合议庭进行长达3个多小时的审理后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庭审结束后,原告代理律师杨仲凯在解释不同意调解的原因时说:“被告方置基本事实于不顾,态度很不诚恳,更不务实,我们认为没有调解的必要,请求法院公正裁决,维护霍元甲民族英雄的形象。”霍自正也再次重申:“我不会阻止继续有人表演有关我先人的艺术作品,这是对我先人的推崇。但是,艺术加工要在合理范围内。”
“霍元甲后人”身份受质疑
法庭上,原告霍寿金委托其侄子霍自正代为诉讼。据原告介绍,霍寿金是霍元甲长子霍东章的第四个儿子。为了证明此点,霍自正列举了村委会证明、族谱、祖坟等证据。他同时称,手中的族谱是上世纪80年代由其父组织霍家的后人编写,完成于2002年。此外,原告还在法庭上播放了霍家祖坟的录像。
不过,被告方却对霍自正所列上述证据不以为然。被告称:“村委会的证据不能证明霍寿金与霍元甲的关系。”被告律师称,他走访了八个政府部门,包括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区公安分局、文化部、档案馆等,这些部门都没有霍元甲族人的资料。此外,被告方认为,族谱应该是从祖辈传下来的,原告方出示的不是族谱。被告方甚至认为霍元甲的墓地也不是真的。因此,被告方认为霍寿金没有资格以原告的身份出现主张权利。
被告方的答辩显然招致了霍自正的愤怒,代理律师杨仲凯鲜明地指出,电影方否认村委会证明没有道理,“国务院和天津市西青区政府能够证明霍寿金是否为霍元甲孙子的问题吗?我们认为不应该关注政府出具证明的地位是高是低。再说,霍元甲卒于1910年,要查也是从清朝的档案里查!被告的要求毫无道理。”
虚构情节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虚构情节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这是原被告争论不休的第二个焦点。
霍自正指出,霍元甲一共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七个孙子,除了霍寿金外,另一位孙子健在,目前在印度尼西亚定居。但是,电影里却描写了霍家被灭门。霍自正告诉记者,电影播放后,开始有人对霍氏后人的身份产生怀疑。此外,原告方称,霍元甲被制作方塑造成了一名无父、无母、无妻、无子女的落魄流浪汉,以及逞强斗狠的江湖莽夫,严重损害了霍元甲的民族英雄形象。在电影里霍元甲被日本人当场打死,是伤害民族感情的手法,“不能因为海内外公映,就要伤害民族感情!”原告方称,影片利用民族英雄的名字为招牌来刺激市场,无节制、无顾忌地歪曲史实,臆造情节,只考虑商业利益,不考虑民族英雄的形象及其近亲属的感受,假以艺术的名义规避法律约束,已经侵犯了霍元甲的名誉权。
对此,被告方却认为,《霍元甲》是故事片,不是纪录片,影片已声明“纯属虚构”。在此情况下,片中的一些场面为塑造霍元甲爱母爱国的形象,使用了一些象征、对比、反衬的描写手法,都是为了让观众能够更好地理解影片。此外,霍元甲已成为历史公众人物。影片中的夸张、虚构是创作、表现的必要手段,霍元甲的近亲属在享受艺术形象给霍元甲带来的更大、更广泛的声誉的同时,应给予电影制作者和表演艺术家更大的宽容。
针对这一点,霍氏一方认为“纯属虚构”不能成为免责理由,虚构应有底线。《霍元甲》中的故事情节已经超过了这一底线,霍氏后人不能容忍。(胡然 李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