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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城镇居民禁买农村宅基地
2006-12-19 15:11:44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19日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昨天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并将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本市鼓励节约土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各类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禁止占用湿地,严格控制占用水面。《条例》规定,禁止村民将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将村民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刘延军 崔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今晚报 编辑: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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