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20日讯: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007年1月1日起,本市将提高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根据规定,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发生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统一提高为95%。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300元,每年只收取一次。按照《天津市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企业的市级以上退休劳模,以及未参加医疗保险单位的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其医疗费报销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由原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退休劳模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照该规定执行。(张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