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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修路将长期存在 市场融资不能改变公益属性
2006-12-26 9:40:56

  政策——“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将长期存在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26日讯:2005年年底,我国公路总里程突破193万公里,高速公路达到4.3万公里,跃居世界第二位,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也保持了年均29%和14%的增长率。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公路交通只用不到20年的时间,就走过了发达国家一般需要40年才能完成的发展历程。这一切,正是由于实施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目前,96%的高速公路、70%的一级公路、46%的二级公路都是依靠收费公路政策建设起来的。

  当前和以后,我国公路建设的任务依然繁重,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单纯依靠政府投入还远远不够。收费公路政策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交通部门筹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渠道。

  性质——市场融资不改变收费公路公益属性

  作为基础设施,公路应由政府为主投资建设和管理。在一定条件下,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是弥补政府投资能力不足的有效途径,包括银行贷款、吸收民营资金和外资、公路收费权转让和收费公路包装上市等多种方式。

  但从性质上看,社会资本的投入是特许经营,是有时限的,在核定的期限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依法保护,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和服务功能也要切实体现。市场化的融资手段并不能改变收费公路的公益属性,也不能削弱和替代政府部门在收费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主导地位。

  方向——控制优化收费公路的规模和结构

  目前社会上对收费公路规模大、站点多的问题反映比较多。对此,交通部将遵循“调整结构,控制规模;统贷统还,撤并站点;政府主导,严格监管”的总体要求,调整完善收费公路发展政策。

  “调整结构,控制规模”,是指要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走“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路子,各级政府加大对公路建设投入,控制收费公路建设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统贷统还,撤并站点”,就是要逐步撤并现有二级公路上的收费站点,通过“统贷统还”制度,建立高速公路与其他收费公路统筹发展机制;“政府主导,严格监管”,就是要依法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发展政策、发展机制、发展规模的管理。

  监管——调整规范收费站点和收费权转让

  近年来,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现象比较严重。为此,《通知》明确要求减少收费站点,规范收费权转让。

  对收费站点的管理和设置,《通知》提出了两点核心要求:一是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要通过实施统贷统还,做到站点总量不增并逐步减少;二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建成通车并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收费站间距达不到规定的,要逐步调整或撤并。

  在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方面,《通知》明确了要求:对以前非法转让的,要进行清理和复位,对今后新建的收费公路,必须从立项开始就明确性质;在国家新的转让办法出台前,暂停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转让。(采访人:欧阳洁 解读人:交通部公路司负责人)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庞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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