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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解答受理程序和范围
2006-12-31 13:57:39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31日讯:
 
    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答: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应先行协商处理,或由所在单位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答: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发生工伤事故,当事人已获得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拒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问: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2.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申诉人应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问: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须提供什么材料?

    答:1.被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后多少天内申请仲裁?

    答: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问:劳动仲裁机构应在几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如何写劳动仲裁申诉书?

    答:仲裁申诉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申诉人姓名、民族、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被诉人名称、地址,被诉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首先应当写明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等,并重点写明当事人之间权益争议的具体内容和焦点,说明被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论证所提要求的正确性、合法性。争议涉及多项内容的,必须一一列出,否则,遗漏部分不予受理。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诉人答辩、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人应该是能够证明劳动争议案件客观情况的人。一旦明确为证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知作证时,不能拒绝作证,不得作伪证。

    问: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法定结案期限是多长?

    答: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最长可以延期30日结案。在审理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的,可中止仲裁活动或延期审理。

    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或不执行的,怎么办?

    答: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双方当事人均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联系方式?

    答: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四平西道五号4楼;邮编:300052;办公室电话:27819562、27819550(传真);接待室电话:27819612;立案室电话:27819651。   (姜艳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今晚报》 编辑:王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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