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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施暴罪轻反暴罪重
2006-12-4 14:26:46

  46年前的11月25日,多米尼加的米拉贝尔三姐妹因家庭暴力惨遭杀害。为纪念这一事件,联合国大会在1999年正式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媒体对家庭暴力的关注,使得这一长期未被重视的问题凸显在社会面前。社会、政府和媒体都在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发出善意的提醒:面对家庭暴力,要敢于说不。

  在中国数千年的传统家庭文化里,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的绝对支配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在男尊女卑的宗法制度下,作为客体的妻子在面对丈夫的暴力时,只有逆来顺受的份。不用说反抗,就算是表面上来点“非暴力不合作”,等待这位妻子的也必定没什么好结果。《醒世姻缘传》中写了一位“恶妻”,名唤薛素姐。薛背负“恶名”的主要罪状就是不愿与丈夫行云雨事。这等“恶妻”,“反了”不是吗?于是乎薛的丈夫对薛还以“霸王硬上弓”,这种典型的家庭暴力在当时非但不被谴责,反被士大夫们广为称颂。

  由于传统的巨大惯性,今日之薛素姐仍时有可见。非但实践层面如此,在法制层面,那些主导立法的官员和法学家,也未能摆脱传统的深远影响。最典型的,莫过于刑法对于熟人间的犯罪——尤其是利用了人身依附关系的家庭暴力犯罪——在处罚上明显要比其他同类犯罪轻得多。

  比如家庭成员之间的施暴,它不叫故意伤害,更不叫故意杀人,刑法管它叫“虐待”。第260条是这么规定的,“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但虐待罪的成立需以“情节恶劣”为必备要件,不像其他的犯罪最多加上一条“情节严重”,更甚之,即便虐待致人死亡,也不过获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关于“故意杀人”是这么规定的,“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读者还看不懂个中区别,不妨打个比方:有个不肖之子,明知自己的亲生父母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故意不给吃,不给喝,不给穿,还动辄拳脚侍候。若父母在饥寒交迫中含恨死去,这儿子也只是个“虐待罪”,最高刑只能判七年。若父母不堪虐待,给不肖子的饭里拌了点“毒鼠强”,如果得逞,“故意杀人罪”无疑——判多少不好说,总之通常都不会比虐待罪的最高刑低。即使未得逞的,也是“故意杀人未遂”。

  不要觉得我们的刑法不可能这么没“天理”,施暴者罪轻,反“家暴”罪重,这就是我们的家庭暴力立法。在这样的立法之下,能够唤醒施暴者的“良心发现”吗?能够给“家暴”受害者以反“家暴”的制度保障吗?不要以为虐待罪仅仅是立法,在网上随便一检索,就可找出一大把令人触目惊心的真实案例。比如广州白云区就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子:一个母亲和一个继父,对轻度弱智的儿子长期虐待,饿饭、捆绑、殴打、关猫笼等等残忍手段用到了极致,最终将儿子活生生地打死在家中。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虐待行为惨无人道”,这“惨无人道”的行为是如何被惩处的呢?一个3年,一个4年!

  真不敢相信这发生在倡导“以人为本”的今天。没错,我们不是在倡导以“受害人为本”,而是在倡导“以施暴者为本”,以维护千百年来的家庭秩序和宗法传统为本,当这样的立法精神和司法理念遇上质疑时,“国情论”就是最好的挡箭牌。不妨想想,如果这一案件中被害人换成是别人家的小孩,结果又会怎样?毫无疑问,“故意杀人罪”!死刑也不冤了这两个“没人道”的夫妻。而司法的现实就是这么令人遗憾,令人感慨万端。

  类似的案例也一遍遍地在夫妻之间重复,那些不堪丈夫暴力凌辱的妻子愤然反击并触犯“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罪名的,有刑法学家还专门以“受虐女症候群”命名之。专家们殚精竭虑想要从制度和文化等多方面救赎“受虐女”,却不曾想到最需要救赎的恰恰就是我们的立法本身。

  还有必要提醒一下,本文对“虐待罪”的分析,也适用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下一个“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到来之时,请专家们除了提醒“家暴”受害者要敢于对暴力说“不”之外,也请对“施暴者罪轻,反‘家暴’罪重”的刑事立法说声“不”。(王琳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南方报业网 编辑: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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