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8日讯:一名涉嫌盗窃机动车辆的聋哑人,在被抓后拒不供认自己的真实姓名,日前,塘沽区检察院依法对该名犯罪嫌疑人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中的代号“李四”对其以涉嫌盗窃犯罪依法批准逮捕。
2006年8月8日,出租汽车司机陈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7日晚23时将一辆红色夏利出租汽车停放在自家楼下,8日晨发现汽车被盗。由于该车装有GPS系统,塘沽警方在公安红桥分局的配合下,将该车在天津市红桥区大丰桥附近扣住,并将驾驶该车的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经查,该男子是聋哑人,对盗窃车辆一事供认不讳,但始终拒不供认自己的真实姓名及身份。塘沽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审理了全部证据材料,通过公安机关对其所做的骨龄鉴定,证实该男子系年满18周岁,应该对盗窃行为负刑事责任,且通过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该男子实施了盗窃行为,据此依法对该名犯罪嫌疑人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中的代号“李四”对其以涉嫌盗窃犯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时,公安机关已发出协查函,着力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
据了解,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一些犯罪嫌疑人由于种种原因拒不说出自己的姓名、住址,或者故意伪造自己的姓名、住址,侦查人员难以掌握其真实身份,侦查工作往往因此受到严重困扰。针对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除了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自其真实身份被查清之日起计算外,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即使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无法查清,规定也应当审查批捕或移送起诉,不能让案情已经清楚的案件久拖不决。对于不报姓名又无法查证的,可以用代号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