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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卫生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四、申请行政许可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经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符合天津市卫生局制订的有关标准;
(三)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申请登记书”一式两份;
(二)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三)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的注册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四)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场所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所属卫生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认可证明;
(六)可行性报告。
六、办理程序
受理—评审或现场勘查—审核—批复并发证
七、行政许可的形式
批复并发证
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要求
十、收费项目及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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